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322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张高连,男,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现无固定住所。
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高连与被执行人王波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股权、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仍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高连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确切财产线索。2019年6月2日经申请执行人张高连电话笔录确认,对本院司法查询结果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卡玛尔沙衣甫·买提巴克
审判员 阿 吾 力 孜 · 亚 森
审判员 艾力·阿 卜 杜哈力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