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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4民初1364号

张丽梅与陕西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姚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丽梅;陕西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姚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24民初1364号

原告:张丽梅,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华亭市。

被告:陕西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西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卓,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诚,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原告张丽梅与被告陕西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姚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654元,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张丽梅负担。

审 判 员 马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秀秀

书 记 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