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24民初1364号
原告:张丽梅,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华亭市。
被告:陕西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西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卓,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诚,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原告张丽梅与被告陕西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姚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654元,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张丽梅负担。
审 判 员 马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秀秀
书 记 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