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1民初2342之一号
申请人:王建奎,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环,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广,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王建奎与被申请人徐广合同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奎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90000元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广9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琳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陶志美
书记员王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