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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320号

丛震、大连蓝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丛震;大连蓝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丛震。

被执行人:大连蓝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岗区鞍山路**2-6-7。

法定代表人:林静。本院在执行丛震与大连蓝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蓝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辽020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蓝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12.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