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3民初112号
原告:贾大民,男,193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金龙,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名县人,住本村。
被告:王贵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6号富邦大厦11层。
负责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该公司员工。 原告贾大民与被告冯金龙、王贵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贾大民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贵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大民撤回对被告王贵平的起诉。
审判长 申会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