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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3民初112号

贾大民、冯金龙、王贵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大民;冯金龙;王贵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3民初112号

原告:贾大民,男,193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金龙,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名县人,住本村。

被告:王贵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6号富邦大厦11层。

负责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该公司员工。 原告贾大民与被告冯金龙、王贵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贾大民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贵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大民撤回对被告王贵平的起诉。

审判长  申会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