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藏0103民初631号
原告:罗进海,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在藏务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余兴连,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在藏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罗进海与被告余兴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 彦 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次仁吉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