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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藏0103民初631号

罗进海与余兴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进海;余兴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藏0103民初631号

原告:罗进海,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在藏务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余兴连,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在藏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罗进海与被告余兴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 彦 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次仁吉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