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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315号

刘阳阳、郁艳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5-0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阳阳;郁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刘阳阳,男,199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郁艳龙,男,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阳阳与被执行人郁艳龙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12执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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