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执1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彭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智,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居住地广西玉林市新民路39号华商国际B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车牌号码为桂K×××××东风牌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吴智所有;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已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一部车辆档案,因吴智名下的车辆在异地无法实际控制,且本案不宜进行处置;除本案查封的上述一部车辆外,被执行人吴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获实际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203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宇
人民陪审员 彭彩云
人民陪审员 滕韩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