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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459号

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石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石方;孙维宪;张养德;林范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范县陆集乡陆集村。

法定代表人:吴修连,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石方,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孙维宪,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养德,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林范伟,男性,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石方、孙维宪、张养德、林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方、孙维宪、张养德、林范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除扣划孙维宪、张养德存款1812.91元外被执行人石方、孙维宪、张养德、林范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朝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