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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6056号

张宏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文海;张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6056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海,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张宏,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通州区。刘文海申请执行张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民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宏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41829元、案件受理费155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文海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文海申请执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41829元、案件受理费155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文海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宏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张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文海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海发现被执行人张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