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民初2226号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华,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被告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桂苑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唐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东。住所地:永州市东安大庙口镇舜皇岩公园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远水,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柏勇,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唐春,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娟,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苗族。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远水、柏勇、唐春、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2900万元,并从2017年12月20日起以本金29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远水、柏勇、唐春、杨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湖南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该公司持有的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的1750万元股股权及附加资金175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
五、本案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合计超过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属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剑新
审 判 员 伍 萍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 美 代理
书记员 吴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