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申15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文瑞,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鸿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果里大道336号商业街A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赤涧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健,董事长。一审
被告:青州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赤涧村。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董事长。一审
被告: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路与东方北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连江,董事长。一审
被告:丁海燕,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
被告:吴连江,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
被告:赵志玲,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
被告:王洪健,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
被告:孟祥伟,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再审申请人郭文瑞因与被申请人淄博鸿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丁海燕、吴连江、赵志玲、王洪健、孟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文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召亮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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