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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3872号

赵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赵某;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387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王某2,女,199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赵某、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889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王某1于2019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2给付案款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889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某、王某1发现被执行人王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某2所欠案款,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小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