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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5305号

陈玉珍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珍;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5305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珍,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62XXXX),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四会,董事长。陈玉珍申请执行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5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房屋押金和房租共计10500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玉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玉珍申请执行的房屋押金和房租共计10500案件受理费2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玉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玉珍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珍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