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23民初3483号

余建生与宣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建生;宣以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3民初3483号

原告:余建生,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春,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宣以山,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生与被告宣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生撤回对被告宣以山的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原告余建生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睿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