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2593号
原告:薛凯峰,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高铭泽,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薛凯峰与被告高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薛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的信息,但经本院查证被告姓名与身份证信息不对应,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凯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来永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