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26号
申请人:崔奇,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申请人:孟昭洋,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崔奇与被执行人孟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1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鲁1521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