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23民初1164号 原告樊勋政,曾用名樊立场,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8日,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光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0日,住商水且县。 原告樊勋政与被告许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樊勋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许光辉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16500元,其中5月份不在内,8.30号后18天未补),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资。后按照天工的工资计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4900元,但被告至今未给付该工资款。 原告樊勋政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樊勋政曾用名樊立场;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4900元。 被告许光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许光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以及庭审调查的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原告跟着被告在山东潍坊枫叶国际学校的工地上干水电活,共计干活104.9个工,计款20800元,分两次借支4300元,剩余16500元工钱未结。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5月份及8月30日后18天的工资双方未结算。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该工资款。
本院认为,被告许光辉欠原告樊超群工资款1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4900元中的1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5月份及8月30日后18天的工资双方未结算,本案不予处理,待原被告双方结算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樊勋政工资款16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被告许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世昌
审 判 员 黄素静
人民陪审员 谭俊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纪锦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