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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22民初486号

罗勤海与胡真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勤海;胡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新2822民初486号

原告:罗勤海,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合尼沙阿不拉,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真强,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原告罗勤海与被告胡真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勤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合尼沙阿不拉、被告胡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勤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真强支付土地转包款10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53元(10900元×4.75%×150%×2年)。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原告将位于××县亩耕地转包给被告胡真强,约定转包费每亩1750元,共计21000元。2017年5月2日,被告支付10090元,剩余10900元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2月25日前偿还,逾期需支付双倍罚款。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双方对还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真强辩称:欠款10900元是事实。因转包土地款中包含了打井款,2017年12月,水井被查封,欠款凭证中给付时间为2018年2月25日,还未到给付时间,机井就被查封,平摊到该12亩土地上机井建造费用不应再支付,应该在土地转包款中扣除打井费用1896元。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原、被告及案外人等六人,共同承包轮台县群巴克镇迪那尔村的1000亩土地,约定以各自承包土地面积分担配备附属设施的费用。在分配土地时,原、被告口头达成转包12亩土地的协议,转包费每亩175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协议,直接在与轮台县群巴克镇迪那尔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予以变更。另查明,1000亩土地有机井3口,机井建造费用以亩数平均分摊,2017年12月,被依法封闭其中的2口机井。再查明,2017年5月2日,被告胡真强在原告罗勤海书写的凭证上签字确认,内容为:今转罗勤海土地12亩,每亩是1750元,共计21000元(贰万壹仟元),现付10090元,还欠10900元,于2018年2月25日还清,如果不还就要付双倍罚款。胡真强,2017年5月2日。上述事实有欠款凭证、证明、合伙承包土地协议书、证人证言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罗勤海与被告胡真强之间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罗勤海请求被告胡真强支付转包费10900元的诉请,经庭审查明,原告罗勤海已交付转包的土地,被告支付部分转包费后,对未付部分出具凭证,承诺支付时间,现给付时间已届满,被告胡真强应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1553元的诉请,本案中,被告胡真强未按约支付余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胡真强辩称余款约定给付时间未至,2口机井就已查封,该2口机井的建造费用不应平摊至12亩土地中,原告应在土地费用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案中,原、被告对转包土地口头达成一致并经村委会同意,对转包土地费用亦有明确约定。

被告以机井已被封存为由,要求扣除机井平摊费用,应另案起诉,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真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罗勤海土地转让费109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53元,共计1245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胡真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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