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1民终1685号

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程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民终1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大众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田玉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军,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瑶,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云红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岗平,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宏房地产公司)、上诉人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供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宏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军、张梦瑶,上诉人城投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生,被上诉人程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宏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

一、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不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应与理由:涉案房屋地下水渗漏造成地面下沉、墙体开裂等现象与世宏房地产公司之间并无关联,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兴发幸福小区自2011年被批准拆迁原预制厂和工程公司职工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始后,就通知了旗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拆迁,清理施工区域内的自来水、电力、有限网络等管线设施。2014年5月13日施工时已经做好立管堵塞处理,没有发生跑水的可能性,而该区域内的管、线也已处于不工作状态。同时,世宏房地产公司施工过程中平整场地也仅仅是从地面表面上平整,未开挖土地不会造成管道破裂,故涉案房屋的地面下沉、墙体开裂等现象也就当然与世宏房地产公司无关;其次,兴发幸福小区中包含程岗平在内的7户住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有关的损害纠纷已经转为拆迁协商处理问题。同时,涉案房屋地基为四周低凹地带,排水不畅积水严重,地面下沉等现象是发生在2014年5月以前与旗自来水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世宏房地产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关系;最后,程岗平在原审中提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国宏价字2018第003号)与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之间相互矛盾,已经被鉴定为危房后再行加固已缺乏事实必要性,加固费用也明显的高于现有价值。而且,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1月30日,涉案事故则发生在2014年6月24日,缺乏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判决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一审法院在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自来水管道破裂与世宏房地产公司在平整施工过程中大型作业机械的震动、夯实等行为有关联,应对程岗平所受损失承担50%的责任。而一审庭审中既没有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对此进行任何说明,该径直作出判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实属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世宏房地产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维护世宏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城投供水公司辩称,案件发生在施工现场,世宏房地产公司在清理现场时把水管漏出来的头铲了,导致此事件发生。过错责任在世宏房地产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无关。 程岗平辩称,房屋受损的原因是由于自来水管网断裂造成的,自来水公司与世宏房地产公司均有责任,双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城投供水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第二项判决,即“城投供水公司”赔偿程岗平房屋受损加固费16633.5元,鉴定费4048.5元,共20682元。驳回对城投供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错列被告。“兴发小区”是土左旗政府2011年批准的拆迁原预制厂和工程公司职工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7月10日,包括程岗平在内等七户居民,自愿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土左旗住建局依程岗平申请,并征得世宏房地产公司同意将大众南路糖业烟酒七户居民宿舍列入兴发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程岗平等七户住房及院落列入拆迁范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在拆迁过程中遭到损害,不能再适用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程序进行赔偿。世宏房地产公司是在2014年5月13日施工拆除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前没有发现跑水现象。拆迁前后城投公司没有接到拆迁等相关部门的通知,漏水原因是因为拆迁导致住房管网断裂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该事故发生前后截止现在城投公司未收到施工单位的任何申请也未有上级单位的任何批文及指示,世宏房地产公司平整现场造成的漏水行为完全是自己在拆迁现场施工造成的。城投公司不存在一般供水管理义务。即:“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来水管网的管理人、所有人,2011年土默特左旗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通知其改造区域,就应及时对该区域涉及管网采取封堵或改道等措施,而至案发拆迁范围内她下水仍有水流动,且对年久老化管道也未及时进行修理与更换,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的义务。该案在一审审理期间,经一审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结论因申请方当事人申请随意进行重新二次鉴定而造成损失结果扩大,在程序上无法可依。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对程岗平的诉讼请求。 世宏房地产公司辩称,自来水公司认为世宏房地产公司是由于拆迁导致管网断裂,自来水公司未提交管网断裂的证据。2014年5月13日土左旗房屋拆迁办公室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实施房屋拆迁,世宏房地产公司只是在后期进行开发,拆迁工作和安置住户都是土默特左旗拆迁办公室,不是世宏房地产公司。其次,世宏房地产公司平整现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管网崩裂是由于平整土地造成的;世宏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举证土默特左旗房屋拆迁办公室下发的6号文件,当时是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通知,第一个通知的是蒙元公司,因此,城投供水公司认为需要等世宏房地产公司去通知和建设,与这次损害没有任何关系。 程岗平辩称,房屋受损的原因是由于自来水管网断裂造成的,自来水公司与世宏房地产公司均有责任,双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平整漏水这边的场地,那边的场地已经开始建设了。每家每户房屋都有自来水,程岗平住房那边地势低,平整场地应当闭了水进行平整,而该场地的自来水始终是有水。房屋损坏的程度有照片可以证明。第一次鉴定的是房屋的价钱,不是鉴定维修的费用。所以第二次进行了维修费用鉴定。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程岗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世宏法规的吃公司、城投供水公司赔偿程岗平房屋受损而产生的加固费用33267元,鉴定费8097元,搬家租房费10000元,合计513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程岗平于2011年8月8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并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颁×××)。2014年5月13日,世宏房地产公司在原预制厂和工程公司职工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范围内开始平整场地。2014年6月24日,城投供水公司接到用户通知,位于××村用户家中漏水,程岗平家中出现地基下沉、地面塌陷、墙体裂缝问题,城投供水公司维修人员先在该排漏水用户家中排查并更换水管等,但未发现漏水点,因受损房屋地势较低,便从周围开始排查,临近的世宏房地产公司施工场地在受损房屋以东,比受损房屋地势高,维修人员在平整的施工场地内使用挖掘机开挖找到4处漏水点,并逐一维修,维修后涉案房屋地下渗水现象消失。另查明,2016年8月18日,呼和浩特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出具《程岗平住宅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评定为C级,花费房屋检测费1097元。2018年2月9日,内蒙古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定受损房屋加固费用33267元,花费鉴定费2000元,加固服务费5000元。还查明,土左旗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兴发幸福小区是旗政府2011年批准的拆迁原预制厂和工程公司职工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2011年10月26日,土默特左旗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文《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兴发小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土左房办发(2011)6号】,将拆迁范围通知给蒙源供水公司、电力公司、广播电视局、网通公司,要求上述单位尽快处理与被征收户的相关事宜。2014年7月10日,程岗平等人申请将糖业烟酒宿舍(即受损房屋)列入拆迁改造范围,2014年7月14日,内蒙古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发小区项目部向土左旗住建局提交《关于兴发小区西邻糖业烟酒平房拆除的报告》,2014年7月14日,土左旗住建局向土左旗人民政府请示,关于将大众南路糖业烟酒7户居民宿舍列入兴发小区棚户区改造的请示,2014年7月22日,旗领导批示,如住户同意,可按城建局意见办理。在审理过程中询问,现程岗平不同意拆迁。 一审法院认为,程岗平于2011年8月购得涉案房屋,并取得房权证,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经过鉴定程岗平受损房屋的加固费用需33267元,花费鉴定费8097元,损失共计41364元,该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程岗平主张的搬家租房费10000元,无证据予以佐证,该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系地下水渗漏造成地面下沉、墙体开裂等,城投供水公司系自来水管网的管理人、所有人。2011年土默特左旗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通知其改造区域,就应及时对该区域涉及管网采取封堵或改道等措施,而至案发拆迁范围内地下水仍有水流动,且对年久老化管道也未及时进行修理与更换,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世宏房地产公司在平整施工现场过程中,大型作业机械的振动、夯实等行为也对年久老化的管道产生作用力,对自来水管道破裂也是催化剂,也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世宏房地产公司、城投供水公司对程岗平所受损失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程岗平房屋受损加固费用16633.5元,鉴定费4048.5元,共计20682元。 二、被告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程岗平房屋受损加固费用16633.5元,鉴定费4048.5元,共计20682元。 三、驳回原告程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程岗平负担211元,由被告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7元,被告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7元。 二审中,世宏房地产公司除坚持一审提交的证据外,向本院新提交了一组证据《证人证言》,拟证明程岗平居住的住宅区域曾在2012年因自来水管道崩裂与自来水公司产生纠纷,房屋受损与世宏房地产公司无关。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程岗平的房屋受损与世宏房地产公司、城投供水公司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过错,其责任应如何划分。程岗平所有的房屋系地下水渗漏造成地面下沉、墙体开裂,该房屋系危房,经委托呼和浩特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评估,评定为C级,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费33267元。城投供水公司系自来水管网的管理人、所有人,有责任及义务将管辖范围内的自来水管网维护和保养,该管网的漏水点系土默特左旗政府拆迁改造的区域,在政府拆迁改造时已通知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就应当对该区域的管网采取封堵或改道等相应的措施,防止自来水因漏水造成的危害。而本案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就是由于自来水公司没有及时将改造区域内老化的自来水管网修理和更换,对于因自来水管网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世宏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单位,在整理该区域土地时,未采取妥善合理的方法,使得年久失修的管网加速损坏,也是自来水管网漏水的原因之一,对于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认定世宏房地产公司与城投供水公司对于漏水的原因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城投供水公司与世宏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5元,由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