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713号
原告:李某,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博,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邢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