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912号
原告:田壮伟,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振宇,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常振国,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田壮伟与被告刘振宇、常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