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03民初2912号

田壮伟与刘振宇、常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壮伟;刘振宇;常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912号

原告:田壮伟,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振宇,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常振国,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田壮伟与被告刘振宇、常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