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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1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存利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伊春市存利种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1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

被执行人:伊春市存利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存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存利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8760.59元、案件受理费7750.00元、申请执行费7381.00元,总计513891.5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存利种植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480000.00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2019年5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0.00元,已给付完毕,2019年8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00.00元,余款33891.59元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主动放弃。被执行人全部给付480000.00后,申请执行人因此次劳务合同纠纷在发生其他费用与被执行人无关。经审查,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71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姜荣涛

审判员  杨春雷

审判员  孟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金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