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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3执743号

刘涛、鲍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涛;鲍海涛;王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鲍海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刘涛与鲍海涛、王淑云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鲍海涛、王淑云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海涛以下银行账户存款,以50650元为限。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97;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9×××74;冻结被执行人王淑云以下银行账户存款,以50650元为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6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9×××7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4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0。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星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