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鲍海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刘涛与鲍海涛、王淑云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鲍海涛、王淑云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海涛以下银行账户存款,以50650元为限。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97;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9×××74;冻结被执行人王淑云以下银行账户存款,以50650元为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6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9×××7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4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0。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星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