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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初6003号之一

抚顺腾翔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令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抚顺腾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令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6003号之一

原告:抚顺腾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张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近攀,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令和,执行董事。

被告:陈令和,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雯,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腾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陈令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徐进峰

人民陪审员  周 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建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