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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4167号

周跃齐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周跃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41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11层1202。

法定代表人:岳宪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跃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沭阳县。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跃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跃齐给付图书款134616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149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跃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跃齐名下位于江苏省沭阳县学府小区2幢402室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予以轮候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跃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跃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图书款134616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1496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周跃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周跃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周跃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跃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