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执2864号 申请执行人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13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616760。 法定代表人钱震。 被执行人彭庆豹。 被执行人张福莉。 申请执行人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5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支付申请执行人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64857.12元、支付违约金1167.43元、支付律师费4000元、支付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庆豹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彭庆豹名下牌号为皖*****号、皖*****号小型客车两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庆豹、张福莉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5执2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沈 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裕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