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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民初104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与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古献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4-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古献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32民初104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长春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屈星星,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艳蕊,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胡帅,公司职工。

被告:古献文,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元氏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联畅公司申请追加)被告古献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代理人李运海、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胡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献文经传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款40388.53元、诉讼费424.61元,两项共计40813.14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5月30日,蒋文发驾驶冀A×××××号货车途经广东省封开县,因所载货物超高,造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所有的电信设施损坏,经封开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冀A×××××号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公司,其在原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事故发生后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交材料进行索赔。经过核实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实际赔付被告40388.53元。但被告并未将赔款赔付给电信封开县分公司,导致电信封开县分公司再次起诉原告公司。经过两审判决。原告向电信封开县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40653.92元,并承担诉讼费424.61元。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款已经支付给了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即车辆实际购买人古献文,请求追加古献文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古献文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原告承保了冀A×××××号重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原告元氏人保财险支公司称2016年5月30日,该车司机蒋文发驾驶该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第三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所有的电信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受害人——封开分公司所有的电信设施损坏证据,向原告元氏人保财险支公司申请了索赔。经过核实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赔付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40388.53元。但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封开县法院对受理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作出了(2017)粤1225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不应该将事故三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的损失,赔偿给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以判决元氏人保财险支公司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损失40653.92元。在庭审中,原告元氏人保财险支公司出示了赔偿给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损失40653.92元的电子回单,证明了原告已经于2018年11月3日将封开县法院判决的赔款支付给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款汇到封开县法院)。原告提交汇款票据,称能够证明2016年11月1日赔付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40388.53元。经查,原告提交的一张汇款票据中,收款人不是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而是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自称保险金赔付给了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但提供的证据显示,收款人却是“石家庄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证据显示二者不是同一法人名称,没有银行汇款凭证能显示出被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收到该赔款。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所提供质证的证据,明显证明力不足,应予驳回,待证据充足后,可以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诉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竹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凯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