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04执3035号申请执行人王步云。申请执行人徐彩霞。被执行人陈佩东。被执行人王美玲。申请执行人王步云、徐彩霞与被执行人陈佩东、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04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佩东、王美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步云、徐彩霞488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步云、徐彩霞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佩东、王美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陈佩东、王美玲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余额不足,扣划了被执行人陈佩东银行存款6589.90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王步云,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佩东、王美玲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崔庄村的小产权房屋,因被执行人陈佩东债务较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本院处置该处小产权房屋;5、本院执行人员根据判决书载明的地址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发出悬赏公告。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6589.9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徐燕红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