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502执3488号

姚丽芬与邹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丽芬;邹亚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执3488号 申请执行人姚丽芬,女,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邹亚平,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开鲁县。 申请执行人姚丽芬与被执行人邹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4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191.00元,执行费1568.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邹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标的额111191.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审判员  魏天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