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0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赵新伟,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济南信达华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商西路33号(商河联荷产业园F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新伟与被执行人济南信达华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152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5月23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 勇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