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262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
负责人:朱瑞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豪,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帅,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安世燕,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