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6180号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
法定代表人:张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王学明,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811277、15201198510894395。
被告:余琴燕,女,1983年12月27日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罗金魁,男,1985年10月7日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了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琴燕、罗金魁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琴燕、罗金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瑾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