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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民初4621号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刘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刘某1;陈某;张某;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02民初4621号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

被告:刘某1,。

被告:陈某,。

被告:张某,。

被告:刘某2,。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刘某1、陈某、张某、刘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不能直接送达,案件事实不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雯

审 判 员  周利娥

人民陪审员  高宝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