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02民初4621号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
被告:刘某1,。
被告:陈某,。
被告:张某,。
被告:刘某2,。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刘某1、陈某、张某、刘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不能直接送达,案件事实不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雯
审 判 员 周利娥
人民陪审员 高宝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