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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6民初1567号

王昀霞与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昀霞;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6民初1567号

原告:王昀霞,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云,男,山东栖霞台湾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栖霞桃村工业园上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87195138F。

法定代表人:夏克旺,经理。

原告王昀霞与被告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农民创业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湾农民创业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昀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9369.6元及逾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9684.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9379元及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4689.80元;3、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860元及逾期支付的赔偿金143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应付原告工资19369.60元,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9684.80元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应付经济补偿金29379元,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4689.80元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工资2860元,逾期支付赔偿金1430元放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入职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2860元。2017年2月28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尚欠工资19369.60元,支付离职补偿金29379.60元,并约定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286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台湾农民创业园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辩称,原告是我公司员工,2017年2月28日我公司与原告王昀霞协商一致签订了《辞退协议》,于2017年2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双方就工资及补偿等问题约定如下:1、被告应付原告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工资19369.60元,被告支付离职补偿金10010元(2860*3.5=10010),共计29379.60元;2、被告补偿原告一个月的工资2860元。以上合计被告应付原告32239.60元。原告于2017年3月1日从被告处提走价值5000元葡萄酒用于抵充工资,被告于2017年9月2日支付了2016年7月份的工资2554.45元,又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了2016年8-10月份工资7047.35元。故被告尚未支付原告余额为17637.80元。因此,请求法院根据双方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的《辞退协议》及已支付工资9601.80元和5000元葡萄酒款抵充工资的事实依法裁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及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2开始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辞退协议,约定:

一、甲方(本案被告)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乙方(本案原告)所欠工资19369.60元,补偿款按照劳动法规定,乙方在公司工作三年半,月工资2860元,共计29379.60元;

二、甲方承诺根据劳动法规定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860元;

三、甲方承诺在2017年3月31日前给予缴纳所欠保险金;

四、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32239.6元,双方协商按一下方式给付:1、甲方给乙方价值5000元,于2017年3月1日一次性交付……。辞退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9601.80元,葡萄酒抵充工资5000元,尚欠工资4767.80元、离职补偿金10010元、补偿一个月的工资2860元未付清。2019年3月11日王昀霞以与本案诉求相同的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前)向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栖劳人仲案字(2019)第81号决定书,对王昀霞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对该仲裁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以诉请的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针对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辞退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所欠工资19369.60元及补发一个月的工资2860元在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内,但应扣除辞退协议签订后已支付的工资9601.80元及葡萄酒抵充的工资5000元,扣除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767.80元及补发一个月的工资2860元,被告应予支付。辞退协议写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三年半,离职补偿金应按照月工资2860元补偿三个半月的时间计算,即为10010元(2860元/月*3.5个月),原告对离职补偿金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的数额为29379元,既不在辞退协议的约定范围之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多请求的离职补偿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9684.80元、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4689.80元、逾期支付补偿一个月工资赔偿金1430元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多请求的部分,依法应予驳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昀霞工资4767.80元;

二、被告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昀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10元;

三、被告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昀霞补偿一个月的工资2860元;

四、驳回原告王昀霞对拖欠工资及离职补偿金多请求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玉良

人民陪审员  万香花

人民陪审员  栾永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