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楚慧艳。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楚慧艳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于2019年5月5日立案。依照(2017)辽02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楚慧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悦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