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25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大鞋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华美居商务中心A区C座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PXG78。 负责人赖翔。 被执行人江西省大鞋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滨江新城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351369061E。 法定代表人吴英林。 申请执行人李志军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大鞋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西省大鞋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8]11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省大鞋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西省大鞋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执行款1866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后,于2019年5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大鞋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04.5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