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981执保55号

卢琼广、郭丽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卢琼广;郭丽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0981执保55号 卢琼广、郭丽: 本院在执行卢琼广与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卢琼广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桂0981执保55号执行裁定书。根据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108万元范围内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郭丽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18号楼3单元501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计算,具体生效日期待定。 二、在价值人民币108万元范围内查封了被申请人郭丽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3号地下停车库3-014号人防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二、在价值人民币108万元范围内查封了申请人卢琼广所有的位于广西北流市永顺三区234号房地产进行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镇字第16902号、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14)第09-25129号),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婉伊0775-6361773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