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5215号
原告:姚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按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云龙,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强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