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02民初5215号

姚强与陈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强;陈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5215号

原告:姚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按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云龙,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强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