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4147号
原告: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英,总经理。 地址: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国际金融2号)楼(E8)1单元22层9号[花果园社区]。
被告:王媞姬,女,1994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媞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权英,被告王媞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7年12月5日与原告签订《试用期协议书》,约定被告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个人提成与奖金视具体情况酌情发放;该协议第十条约定了试用期限。因被告不能完全胜任工作要求,故根据试用期协议公司延长了被告的试用期。被告的试用期从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5日,试用期满后,被告口头提出辞职,原告进行了挽留,但被告坚持要辞职,并于2018年4月2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因此,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有合理正当事由,不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且即使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也只能按南明区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计算,仲裁认定的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5411元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王媞姬辩称:对工资没有争议,申请仲裁是因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保,所以要求原告对我进行赔偿。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进入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试用期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从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个人提成与奖金视具体项目情况酌情发放。2018年4月2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同意被告辞职。另查,被告2017年12月工资为2300元,2018年1月工资为3200元,2018年2月至3月工资为5173元。后被告向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南劳人仲字[2019]第46-2号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王媞姬与被申请人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媞姬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411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王媞姬关于出差补贴的仲裁请求。
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入职,2018年4月2日辞职,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试用期协议》约定的试用期间为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即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该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向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实际工作到此时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原告已支付被告该期间的工资,故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5411元。原告认为因被告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故延长试用期为3个月,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媞姬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贵州黔运紫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媞姬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4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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