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霏,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息清,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金坛市。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给付货款378076.7元、案件受理费6972元、公告费5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息清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378076.7元、案件受理费6972元、公告费5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隆兴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息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