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2654号
原告:临沭县全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327国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杨同真,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财税大厦。
负责人:邓凤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爱,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全顺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全顺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全顺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临沭县全顺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欣辰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 刘英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