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财保77号
申请人:泉州市晟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陶东路海峡国际五金机电城A-6幢08号,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582MA2YPJTC26。
法定代表人:庄杰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福建省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1号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743283XA。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任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泉州市晟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财产保全,即查封冻结福建省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49万元。申请人泉州市晟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晟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以149万元为限)。(期限一年,自查封、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泉州市晟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尚哲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王炜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20"t"_blank?)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