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民申6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庞静,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辛建民,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闫霄龙,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庞静因与被申请人辛建民、闫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武断式的认定事实,教条式的适用法律,从而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公。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庞静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庞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存海
审判员 韩建新
审判员 刘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源
书记员周丽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