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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民申64号

庞静、辛建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静;辛建民;闫霄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民申6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庞静,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辛建民,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闫霄龙,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庞静因与被申请人辛建民、闫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武断式的认定事实,教条式的适用法律,从而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公。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庞静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庞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存海

审判员  韩建新

审判员  刘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源

书记员周丽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