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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1264号

许秋顺与安阳县水冶镇搬运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许秋顺;安阳县水冶镇搬运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1264号

原告:许秋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搬运站,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保峰,职务:搬运站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言庆,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许秋顺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搬运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姚晓丽

审判员  李 晔

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