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1264号
原告:许秋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搬运站,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保峰,职务:搬运站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言庆,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许秋顺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搬运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姚晓丽
审判员 李 晔
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