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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904号

许世学与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世学;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426民初1904号

原告:许世学,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项目部西。

法定代表人:宫坚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富,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许世学诉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世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刘德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6726.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款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1000.00元,被告安排原告到××旗、KS-3从事内保洁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的工资款5000.00元整,2019年1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5000.00元的欠条,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1月22日原告代理KS-3、DZ-1内保洁,每月工资500.00元,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060.00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1060.00元的欠条。2019年1月8日,被告从打印机打印了一张保证书,让10个保洁员在上面签字按印,保证在欠条签订日起不会离职,被告承诺2019年3月末付清所有工资,可是到了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原告找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只将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工资给付原告,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工资666.00元没有给付原告,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款6726.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工作期间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2018年2月21日-2019年2月10日,先后对原告作出4次处罚,原告累计应支付罚款4000.00元,另外,原告诉称的工资数额存在不实之处,原告自2019年3月1日在公司离职,此后未从事劳务,无权主张劳务费,另原告曾承诺劳动期间不能私自离岗怠工。

本院认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保洁工作,原告提供了劳务,原告每月的工资为1000.00元,但被告并未将原告提供劳务期间的劳务费结清,被告为原告出具劳务费欠条两枚,合计金额为6060.00元,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离职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原告自认除了欠条上的工资外,被告已经将剩余工资结算到2019年2月1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到2019年2月28日,以上18天的劳务费,被告主张已经支付给原告,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被告应支付原告18天的劳务费600元(1000元÷30天×18天)。

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多次旷工的情况并对其处以罚款4000.00元,该款项应自工资款中扣除,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其单方出具,无原告签字及捺印,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支付尾欠原告劳务费的义务,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款666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尾欠劳务费66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宋熠琳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