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终221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龙,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岔河镇岔河村八组1号,住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中祺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闽06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判后,孙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孙龙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龙撤回上诉。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钰
审判员 陈 荣
审判员 陈雅璇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朱建炉
书记员陶淑君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