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402执1984号

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与金军、吴润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金军;吴润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2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280908X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东路麻巷东首。

法定代表人:钱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成,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军,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吴润清,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军、吴润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军、吴润清的银行存款等财产19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川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龚伟康

书 记 员 蒋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