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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3执4879号

高雅惠、赵琼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雅惠;赵琼梅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03执4879号

申请执行人:高雅惠,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赵琼梅,住所: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受理高雅惠申请执行赵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云0103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琼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高雅惠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被执行人赵琼梅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