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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民初1551号

张某与南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南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2502民初1551号

原告:张某,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南某。

被告:马某,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南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偿还第三方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12月5日,被告在锡林浩特市为原告出具借到18000元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日期从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1日,被告亲笔签名摁手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8000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给付了4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清偿,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上述本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被告马某、南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南某以偿还第三方欠款为由提出向原告张某借款。2017年12月5日,二被告在锡林浩特市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8000元,借款日期从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1日,二被告均在借据上亲笔签名摁手印,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8000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给付了4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清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且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南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马某、南某未清偿借款本金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马某、南某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该利率为合理利率,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利息时间应为借款到期日,即2018年5月1日。被告马某、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马某、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被告马某、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萨其尔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